【無畏護法】混淆視聽傷害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

混淆視聽傷害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可能---駁〈關於恒生仁波且(陳寶生)年齡的說明〉


對於網路上所傳〈關於恒生仁波且(陳寶生)年齡的說明〉一文,貌似有理,但實際上,只是陳妖集團企圖以法律手段,造成希望釐清其實際年齡者的恐慌,並趁此掩蓋「陳妖寶生利用人們對於他年齡的錯認,因而誤認他為頗具修行之人,進而對他所言百依百順,甚至進而傾家蕩產的供養他」此一傷害平凡佛教修行人的事實。

為什麼稱陳妖寶生集團呢?道理其實很簡單。一般人總以為,皈依佛法僧,成為佛教徒以後,就是佛弟子,就不會是波旬天魔的魔妖弟子。這是一種相當錯誤的觀念。因為是否是真正佛弟子,判別的重點在於是否真正依據佛陀的經教、戒律修行。若是皈依佛法僧,但所行之事盡是騙人錢財、姦淫婦女之事,這樣的人,事實上已經違背了佛陀經教中,關於「不妄語」、「不與取」、「不邪淫」的戒律,跟我們一般人違反法律一樣,已經是個佛教界的罪犯了,這樣的罪犯,最後的下場,只能是因為自己所造的惡因,而得墮落於地獄中的惡果,這樣的道理,在經典中講得相當清楚,只要讀過地藏經的人,一定都能明白。

若這樣的罪犯,不知悔悟,甚至變本加厲,讓大家認為:我這樣做,是符合佛陀教戒的,你們應該以我為榜樣,應該以我為師,唯有讓我悅樂,你們才能成就佛道,這根本就是號召大眾以背離、毀棄佛陀的教戒為宗旨,這就是妖、就是魔,因為,他雖然具備一個佛弟子的外表,但實際上做的事,不是帶人依照佛陀教戒種下善因,取得脫離六道輪回的善果,相反的,他帶著大家毀壞佛法、大步的邁向地獄之門。

陳妖集團雖然口口聲聲說要學佛,但依照目前所披露的各種事證,如未證言證,不具佛菩薩聖量,卻自稱佛菩薩;侵吞善款;性侵女弟子;以各種名義強收供養等等,他就是披著佛教外衣,卻不斷毀壞佛陀教戒的妖魔,這樣的本質,不管他向哪一位佛陀學習,都不會有所不同,因為,南無第三世多杰羌佛與 南無釋迦牟尼佛的教法是無二無別的。在〈淺釋邪惡見與錯誤知見中〉,南無第三世多杰羌佛說,認同可破三乘戒律及認同戒律不需全部守這樣的知見,是邪惡知見,這與南無釋迦牟尼佛以地獄之恐怖之景象告誡佛弟子要嚴守戒律的教法,不是相同的嗎?只要陳妖集團做的是破戒的行為,是帶領佛教徒違犯教戒的行為,那就是佛教界的妖魔,不會因為口口聲聲說要學習釋迦牟尼佛的教戒而有改變他們身為魔妖的本質。

對於〈關於恒生仁波且(陳寶生)年齡的說明〉中,本質上更揭露了陳妖寶生不敢承擔責任,用一段片面偏頗之言論,就要把將自己應該要承擔的責任轉嫁佛陀身上。一個負責任的凡人,當發現他人因為誤認自己的年齡而產生錯誤的崇拜時,就應該要主動的澄清,更不會該利用這樣的錯誤,誤導他人相信自己是佛菩薩。若是有意利用這樣的誤認,欺騙眾生,誆騙眾生的錢財,侵害女居士的貞潔,那麼這個人不僅是世間法上的壞人,在佛法上,就是個未證言證、破壞佛陀教法的妖魔,陳妖寶生,就屬這一類。

的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同時,侵權責任法也保障了隱私權。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同樣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中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到,若提供個人隱私,系為促進社會公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人民法院則不認為此類行為構成對於隱私權的侵害,亦不支持對此類行為所提出的負擔侵權行為責任的請求。

此外,由於隱私權與表達自由(是指權利人將其內心的思想,以各種形式表現于外的自由。)、大眾的知情權(指人們有瞭解他應該知道的事情的權利,其物件範圍很廣,如有關個人的資訊、政府官員的道德品質、財產狀況、社會上出現的新事務、國家的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等等)之間,有衝突關係,因此解決之道在於如何在衝突的權利之間進行衡量。學者馬特,在〈隱私權研究—以體系建構為中心〉(“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 法律科學文庫,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當中也提到:「有權利必有其限制,拉倫茨認為,“原則上,沒有權利是不受到某種限制的。民法有誠信信用、權利不得濫用作為私法的一般原則對隱私權的行使進行限制,侵權行為法上的抗辯事由,實際上是從另一面通過將侵權行為正當化的方式間接限制隱私權。權利的限制是解決權利衝突,平衡當事人利益的一種機制。隱私權是個人對抗公共領域的防火牆,從這個角度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反社會性”,隱私權保護的絕對化將導致離群索居,與世隔絕,對於公共事務漠然置之,從而導致社會公共領域的瓦解。並且,隱私權為個人提供一種多元的生活的同時,還可能演變為滋生犯罪與醜惡現象的溫床,例如家庭暴力,婚內強姦等。因此,隱私權在一定限度內應當予以必要限制,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對他人自由的尊重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上見該書第303 頁)。那麼何謂公共利益呢?所謂的公共利益,必須具備有“公眾的或與公眾有關的使用屬性”(以上見該書第304頁)。

對於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有初步的瞭解之後,我們來看看,公佈陳妖寶生的護照,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首先,陳妖寶生的護照,確實是屬於個人資料,不過,由於實際上僅有六十多歲的陳妖寶生慣常誘導人誤信他已高齡八十多,使人盲目的相信他或許有過人之處,加上周遭共犯的吹噓,更容易讓人對其產生崇拜的心理,陳妖藉此盲目崇拜之心態,進而向大眾鼓吹自己是佛菩薩轉世並收取大量的供養,導致有人因此夫妻失和、傾家蕩產、甚至侵佔善款、性侵崇拜自己的女弟子,種種令人髮指的行為,就是一個宗教詐欺犯、性侵犯的行徑。因此,為了澄清陳妖的實際年齡,破除大眾的迷思,不要再讓社會上其他人被他所騙、所害,在相關討論中發佈他的護照資料,讓公眾辨明他的實際年齡為六十多歲,而非八十多歲,本來就是防止他再次詐騙其他不知情公眾所必要採取的社會公益性手段,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規定以及學者的見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況且,對於陳妖寶生的不法行為,都有人證、事證可以佐證,並非空穴來風、造謠生事,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誹謗,同時,如前所述,因為他所做的不法行為都是違反佛教戒規的行為,佛教徒將之比擬如波旬天魔之魔子魔孫,亦屬依據佛教經典之合理評論,也不構成法律上的誹謗。


當陳妖集團指控他人洩漏並利用個人資料抹黑陳妖寶生,真是更顯得自己于理於法都站不住腳。於理,公眾澄清自己的年齡,本就是他自己該負責任之事,跟誰都沒有關係,於法,他有諸多違法行為被揭發,為了保護社會大眾,揭露他的個人資訊,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且合乎法律的行為,此外,對於陳妖寶生所為于理、於法不符合行為所做的批評,本就是表達自由所保護的範疇,沒有所謂抹黑誹謗的問題。總結來說,陳妖寶生沒有什麼法律上能站得住腳的權利可以主張!以法律手段作為威脅,其目的就是要繼續掩蓋陳妖寶生不主動澄清,並藉此為惡行的事實!

奉勸陳妖及其嘍囉,趕快真心懺悔吧,正如聯合國際世界佛教總部公告字第20150103號公告所說:「如果你是騙人的邪惡之師,或平日裡說過頭話而不名符其實的人,應該馬上收斂,真誠悔過,不要再繼續行騙了,趕快做一個利他的好人,修行學正法,讓大家聽聞佛陀的法音,今生會成就的!大家也會原諒理解你們的,只要改好了,就成了好上師了。」否則,在地獄遭受無盡痛苦的果報,將是你們的結局!


佛弟子  生真悔 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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